刑法第20條「瘖啞」人的定義為何? :: 李郁霆律師&蔡如媚律師

刑法第20條「瘖啞」人的定義為何? :: 李郁霆律師&蔡如媚律師

刑法第20條規定:「瘖啞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」這是一條犯罪之人得減輕刑度之規定,減輕的程度可至法定刑下限的二分之一。

聽力障礙及語言障礙須同時存在

所謂的瘖,係指聽不到聲音的聾子;而所謂的啞,係指不能說話的啞巴。依實務見解,可減輕其刑的瘖啞人,必須「出生」及「自幼」(未滿7歲)瘖啞者而言,而不啞稢啞而不瘖(須同時具備),均不適用刑法第20條【司法院院字第1700號解釋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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